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8:06:14    次浏览
徐水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近日,徐水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6929.24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2016年4月8日中午,在保定市徐水区某饭店内,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,后王某持啤酒瓶将张某某头部砸伤。经鉴定,张某某属轻伤一级。另查明,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,于2011年5月11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,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以及有犯罪前科,可酌情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,经查属实,予以采纳。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,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